信件辦理 | |||
姓 名: | *** | 寫信時間: | 2019-11-02 12:30:30 |
類 別: | 投訴 | 狀 態(tài): | 已回復 |
承辦單位: | |||
主 題: | 1月17日去舞泉派出所報案至今在未曾解決 是懶政還是什么? | ||
內 容: | 因個人在微信書友群購買書籍被騙五百元,付款之后被拉黑。通過書友群網(wǎng)友們提供信息,該騙子為湖北建始縣三里壩人,姓名身份證照片,當?shù)嘏沙鏊娫捑小N矣?019年1月17日,在舞泉派出所報案。個人也積極聯(lián)系建始縣當?shù)嘏沙鏊?,警察同志說需要案發(fā)地派出所發(fā)函,他們就會協(xié)助調查,該拘留拘留該逮捕逮捕,但是僅從我個人來說沒有公信力。我將此事告之舞泉派出所,某接案民警說,恰逢快過年了那邊也會放假,等過年之后發(fā)函。過年之后,我聯(lián)系時又說他們領導說這事情打電話聯(lián)系當?shù)嘏沙鏊托胁挥冒l(fā)函,至此一二再二三的推脫,我個人去派出所或是發(fā)短信提供信息,打電話詢問數(shù)不勝數(shù),不是忙就是說開會就是出差,至今當?shù)嘏沙鏊丛鲃咏o我個人回復過任何信息。有騙子的信息又不是讓貴所大海撈針,只需要貴所動動嘴動動筆。馬上快一年了,我不知道類似我這樣的小案件,是不是很多,多的變成習以為常了么?哪怕貴所能主動給我回個音,即使說下辦不成,我個人也很欣慰。執(zhí)法人,公仆心,保護神!為謝 。 | ||
處理意見: |
經調查,據(jù)受害人稱該案嫌疑人涉及外省市。根據(jù)2019年5月23日公安部關于印發(fā)《為公安派出所減負10項措施》的通知第二項,派出所只負責辦理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偵察技術手段和無需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各部門、警種不得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辦理案件任務轉嫁給派出所。 具體辦理人:孫新敏 聯(lián)系電話:15639582918 負 責 人:黃超文 聯(lián)系電話:18003959916 回復時間:2019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