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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jù) | 裁量 階次 |
情形 | 裁量標準 |
1 |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diào)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 | 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對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或經(jīng)制止后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
一般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滿2天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0.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2天以上未滿3天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經(jīng)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后3天以上拒不改正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quán)范圍內(nèi),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前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quán)范圍內(nèi),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輕微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占抽查金額不滿20%,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發(fā)生額占抽查金額不滿20%,情節(jié)輕微,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且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占抽查金額20%以上不滿30%。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3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占抽查金額30%以上不滿50%。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fā)生額占抽查金額50%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比例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發(fā)生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 | 企業(yè)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不滿20%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20%以上不滿50%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50%以上不滿80%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不繳或者少繳的財政收入,數(shù)額占全年應上繳財政收入80%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 | 企業(yè)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不滿1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不滿1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fā)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從中非法獲益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 (二)轉(zhuǎn)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jù)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
輕微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轉(zhuǎn)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碌?,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損失金額不滿1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0.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轉(zhuǎn)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碌龋斐蓢邑斦杖霌p失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轉(zhuǎn)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碌龋斐蓢邑斦杖霌p失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違反規(guī)定印制、轉(zhuǎn)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普碌龋斐蓢邑斦杖霌p失金額50萬元以上的。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輕微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不滿5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0.3萬元以上0.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2萬元以上0.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0.8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嚴重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額30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7 |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 | 《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fā)生額不滿10萬元,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并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fā)生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fā)生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特別 嚴重 |
騙取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發(fā)生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發(fā)生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行為的;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 依法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8 | 社會中介機構(gòu)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 | 《河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四十一條社會中介機構(gòu)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違法收取費用、隱瞞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nèi)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輕微 | 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不滿20萬元,虛假審計結(jié)果是由于社會中介機構(gòu)工作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1年內(nèi)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對審計結(jié)果部分內(nèi)容失實、情節(jié)輕微,未違法收取費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或出具審計結(jié)果是由于社會中介機構(gòu)工作人員工作過失造成,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一般 | 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2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nèi)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
嚴重 | 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3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產(chǎn)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內(nèi)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
特別嚴重 | 出具虛假審計結(jié)果,給國家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50萬元以上,產(chǎn)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檢查中不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nèi)不得委托其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
說明:本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